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獎懲 ( 102 年 11 月 25 日)
第20條
兵役獎懲之對象如下:

一、國軍人員:國防部所屬各司令部或指揮部及直屬機構、部隊辦理兵役 行政相關事務與招募工作之人員。

二、役政人員:內政部役政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 )公所等辦理兵役行政相關事務及協助招募工作之人員。

三、協助兵役人員:

(一)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兵役相關事務及協助招募工作之人 員。

(二)其他協助兵役推行或招募執行之各級政府機關之非役政人員、社會 團體、公私立事業機構或一般國民。

第21條
國軍人員與役政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蹟者,應予以獎勵:

一、建立或改革兵役法令、制度,對國防建軍有所貢獻。

二、策劃指導役政得宜,致兵役事務推行順利。

三、管理役齡男子、後備軍人、替代役備役役男或補充兵確實妥當,使徵 集、召集作業順利實施。

四、辦理維護受徵、召集及志願服役人員個人及其家屬權益事項努力,有 助兵役推行及提升民心士氣。

五、宣導役政或告發妨害兵役罪嫌,有具體事實。

六、執行役齡男子徵集、召集或服役相關兵役行政事項,有具體成效。

七、策劃或執行志願役人力招募工作及考選、甄選作業,有具體成效。

八、其他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之應辦及協辦兵役行政業務,成效卓著。

第22條
國軍人員與役政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實者,應予以懲罰或 懲處:

一、策劃或指導役政不當,發生不良後果。

二、管理役齡男子、後備軍人、補充兵或替代役備役役男不當,影響徵召 成效。

三、辦理維護受徵集、召集及志願服役人員個人及其家屬權益事項不力, 影響兵役推行及民心士氣。

四、執行任務不依照法令計畫,因而使徵集、召集或招募工作成效不良, 或影響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對象之權益。

五、對免役、禁役、除役、緩徵、緩召、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原因消滅案 件,不依規定辦理或通知註銷。

六、其他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之應辦及協辦兵役行政業務,績效不彰或 產生弊端。

第23條
協助兵役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蹟者,應予以獎勵:

一、協助國軍志願役招募工作,有具體成效。

二、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兵役行政及宣導事宜,認真負責。

三、協助維護服役人員及其家屬權益,著有成績。

四、參加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認真負責,或協助所需場地、物資籌備等 工作推動。

五、協助兵役行政業務之處理嚴謹勤奮,有具體成效者。

六、其他協助兵役推行工作,表現良好。

第24條
協助兵役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實者,應予以懲處:

一、對役男兵役義務之履行及相關編組、管理、教育、訓練等工作之推行 ,依法令規定,負有協助義務,而不予協助。

二、對服役人員及其家屬應得權益,依法令規定,應予維護或協助執行, 而故意不予辦理。

三、負有兵役宣傳、招募、慰勞責任,著故敷衍而不盡力,致使宣傳慰勞 所需之金錢、物品發生錯漏遺失,或工作發生阻礙。

四、明知兵役弊端或兵役糾紛,不向兵役機關糾舉,而故為非善意之散播 或唆使播弄,或蓄意製造事端,阻礙兵役工作推行或使應服役者產生 怨懟。

五、對協助辦理緩徵、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等案件未善盡職責,或擅為兵 役保證人,未能履行保證責任,致使徵集、召集不能順利辦理。

六、其他協助兵役行政相關工作辦理不力,致生不良後果。

第25條
國軍人員及役政人員符合第二十一條情形應獎勵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軍人員:由國軍各機關或單位將具體事蹟,層報國防部及所屬權責 機關,軍職人員依陸海空軍獎勵條例之規定辦理之;文職人員依獎章 條例、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國防部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辦理之; 聘雇人員依國軍各類聘雇人員管理及考成相關規定辦理之。

二、役政人員: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役政主管單位視其事實,層 報權責機關依獎章條例、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各單位獎懲、考核等相關 規定辦理之。

第26條
國軍人員及役政人員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應懲罰或懲處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國軍人員:由國軍各機關或單位將具體事實及懲罰或懲處建議,層報 權責機關,軍職人員依陸海空軍懲罰法之規定辦理之;文職人員依公 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懲戒法及國防部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辦 理之;聘雇人員依國軍各類聘雇人員管理及考成相關規定辦理之。

二、役政人員:由所屬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將具體事實及懲處建議,層報 權責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懲戒法及各單位獎懲、考核相關 規定辦理之。

第27條
協助兵役人員,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應獎勵者,視其事蹟,由所屬機關或地 方政府比照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分別獎勵或頒贈匾額、? 狀、獎牌或獎品, 並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協助事項,屬於軍事機關主辦者,由軍事機關比照軍事人員之獎勵程 序辦理。

二、協助事項,屬於行政機關主辦者,由行政機關比照役政人員之獎勵程 序辦理。

三、各單位聘雇人員之獎勵,分由各主管機關依各單位聘雇人員管理或獎 懲相關辦法獎勵之。

第28條
協助兵役人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應懲處者,視其身分及情節輕重,由所屬 機關或地方政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軍職人員及公務人員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二、聘僱人員由原聘僱單位予以書面告誡或解聘、解僱。

三、其他協助兵役人員,由主管機關予以告誡或檢討解除其協助兵役行政 之職務。

第29條
國軍人員及役政人員辦理兵役功績特著者,得依法專案報請核頒勳章。

第30條
辦理兵役獎懲之時機如下:

一、重要業務,於該項業務辦理完畢,由各權責機關依其成效隨時辦理。

二、經常業務,各權責機關於年度考績評核時辦理之;足堪表揚之團體或 個人,應於每年兵役節統一辦理獎勵表揚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