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獎懲 ( 102 年 11 月 25 日)
第28條
協助兵役人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應懲處者,視其身分及情節輕重,由所屬 機關或地方政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軍職人員及公務人員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二、聘僱人員由原聘僱單位予以書面告誡或解聘、解僱。

三、其他協助兵役人員,由主管機關予以告誡或檢討解除其協助兵役行政 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