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獎懲 ( 102 年 11 月 25 日)
第27條
協助兵役人員,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應獎勵者,視其事蹟,由所屬機關或地 方政府比照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分別獎勵或頒贈匾額、? 狀、獎牌或獎品, 並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協助事項,屬於軍事機關主辦者,由軍事機關比照軍事人員之獎勵程 序辦理。

二、協助事項,屬於行政機關主辦者,由行政機關比照役政人員之獎勵程 序辦理。

三、各單位聘雇人員之獎勵,分由各主管機關依各單位聘雇人員管理或獎 懲相關辦法獎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