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獎懲 ( 102 年 11 月 25 日)
第24條
協助兵役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實者,應予以懲處:

一、對役男兵役義務之履行及相關編組、管理、教育、訓練等工作之推行 ,依法令規定,負有協助義務,而不予協助。

二、對服役人員及其家屬應得權益,依法令規定,應予維護或協助執行, 而故意不予辦理。

三、負有兵役宣傳、招募、慰勞責任,著故敷衍而不盡力,致使宣傳慰勞 所需之金錢、物品發生錯漏遺失,或工作發生阻礙。

四、明知兵役弊端或兵役糾紛,不向兵役機關糾舉,而故為非善意之散播 或唆使播弄,或蓄意製造事端,阻礙兵役工作推行或使應服役者產生 怨懟。

五、對協助辦理緩徵、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等案件未善盡職責,或擅為兵 役保證人,未能履行保證責任,致使徵集、召集不能順利辦理。

六、其他協助兵役行政相關工作辦理不力,致生不良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