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獎懲 ( 102 年 11 月 25 日)
第22條
國軍人員與役政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實者,應予以懲罰或 懲處:

一、策劃或指導役政不當,發生不良後果。

二、管理役齡男子、後備軍人、補充兵或替代役備役役男不當,影響徵召 成效。

三、辦理維護受徵集、召集及志願服役人員個人及其家屬權益事項不力, 影響兵役推行及民心士氣。

四、執行任務不依照法令計畫,因而使徵集、召集或招募工作成效不良, 或影響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對象之權益。

五、對免役、禁役、除役、緩徵、緩召、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原因消滅案 件,不依規定辦理或通知註銷。

六、其他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之應辦及協辦兵役行政業務,績效不彰或 產生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