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慰勞 ( 102 年 11 月 25 日)
第16條
兵役慰勞之對象如下:

一、因作戰或公務致傷病、殘廢、死亡之國軍官兵、替代役役男或其遺族 。

二、應徵、應召、志願服役入營或戰時輔助軍事勤務之人員,因傷病住院 、死亡或其家庭遭遇特別災害者。

三、立有戰功之軍人。

四、符合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停役或停止訓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