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慰勞 ( 102 年 11 月 25 日)
第16條
兵役慰勞之對象如下:

一、因作戰或公務致傷病、殘廢、死亡之國軍官兵、替代役役男或其遺族 。

二、應徵、應召、志願服役入營或戰時輔助軍事勤務之人員,因傷病住院 、死亡或其家庭遭遇特別災害者。

三、立有戰功之軍人。

四、符合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停役或停止訓練者。

第17條
兵役慰勞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各種康樂活動、口頭或書信之嘉勉及慰問。

二、贈送獎勵品、日常用品、醫藥、康樂器材、書刊;發放慰勞金或慰問 金。

三、其他足以鼓勵士氣之方式。

第18條
兵役慰勞由主管、協管機關與主辦、協辦單位及各役男運用機關、民間團 體協調受慰勞之團體或個人辦理,或由各級部隊長適時慰問或慰勉。

前項慰勞之主管、協管機關與主辦、協辦單位及各役男運用機關,得委託 其他機關或法人團體辦理慰勞事宜。

第19條
慰勞得配合於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及軍人節實施。但現役軍人 及其家屬或軍人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時慰問:

一、遭遇災害、疾病、死亡等情事時。

二、政府頒給褒揚撫卹時。

三、戰時或特殊任務,須藉以安撫官兵、鼓舞士氣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