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招募 ( 102 年 11 月 25 日)
第11條
兵役招募之對象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二、適齡之社會青年男女、常備役體位備役役男。

三、適齡之在營服役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