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招募 ( 102 年 11 月 25 日)
第11條
兵役招募之對象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二、適齡之社會青年男女、常備役體位備役役男。

三、適齡之在營服役人員。

第12條
兵役招募之主管機關應依招募需求,與各協管機關及主辦、協辦機關或單 位共同推展招募通路、行銷、服務、訓練與試務等工作,提供完整招募資 訊,篩選有意從軍青年,招獲優質之國防人力。

第13條
國軍各年度兵役招募、招生之甄選、考選對象及資格,由各甄選、考選單 位依實際運用及培訓需求,結合各班隊選訓實施辦法或招生規定,納於簡 章中明定之。

兵役招募宣傳文宣結合各班隊簡章,於簡章公告後十五日內,印製分發至 各招募宣傳及甄選、考選執行單位。

第14條
兵役招募之主、協辦單位應與主、協管機關密切連繫及建立橫向連絡管道 ,以獲取即時招募資訊,維護招募紀律。

第15條
國防部每年定期邀集各兵役招募推動有關部會、國防部各司令部或指揮部 及直屬機構部隊舉辦招募工作檢討及訓練研習,並指導國軍各地區招募中 心分別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