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 102 年 03 月 28 日)
第9條
因病傷殘停役人員屬難以判定體位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按體位區 分標準第五條規定,協調國軍醫院後,通知停役人員按指定時間,至指定 之國軍醫院複檢,並依複檢結果初判體位,陳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複審後 ,判定其體位。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為辦理前項複審,得邀集相關單位組成複審小組,會同 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