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 102 年 03 月 28 日)
第7條
停役人員回役或免予回役之審查作業,按其停役原因區分,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因病傷殘停役人員,停役原因消滅後,每月列冊定期審查。

二、因通緝、羈押、執行徒刑、拘役、觀察勒戒、保安處分、強制戒治、 感訓處分、失蹤或被俘停役人員,停役原因消滅後,即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