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 102 年 03 月 28 日)
第6條
停役人員停役原因消滅,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 ,得免予回役:
一、第五條第一款人員。
二、因作戰被俘、失蹤或執行公務失蹤停役,其被俘或失蹤期間逾一年以 上者。
三、回役後應補服之現役役期未滿三個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