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 102 年 03 月 28 日)
第5條
停役人員符合下列停役原因消滅情形,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予回役:

一、因罹患危害團體健康與安全之疾病及病傷成殘停役人員,經戶籍地直 轄市、縣 (市) 後備指揮部 (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 判定符合常 備役體位者。

二、因通緝或羈押停役人員,經撤銷通緝、停止羈押或撤銷羈押者。

三、因執行徒刑、拘役、觀察勒戒、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或感訓處分停役 人員,經釋放或執行完畢者。

四、因失蹤或被俘停役人員,經尋獲、歸還或歸來者。志願士兵甄選方式 ,得採筆試、口試、體能鑑測、實地考試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 等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