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停役人員符合下列停役原因消滅情形,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予回役:
一、因罹患危害團體健康與安全之疾病及病傷成殘停役人員,經戶籍地直
轄市、縣 (市) 後備指揮部 (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 判定符合常
備役體位者。
二、因通緝或羈押停役人員,經撤銷通緝、停止羈押或撤銷羈押者。
三、因執行徒刑、拘役、觀察勒戒、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或感訓處分停役
人員,經釋放或執行完畢者。
四、因失蹤或被俘停役人員,經尋獲、歸還或歸來者。志願士兵甄選方式
,得採筆試、口試、體能鑑測、實地考試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
等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