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 102 年 03 月 28 日)
第2條
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停役者 (以下簡稱停役人員) ,停役原 因消滅時,核定回役或免予回役之處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