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 102 年 03 月 28 日)
第11條
因病傷殘停役人員至國軍醫院複檢及再複檢,所需醫事相關經費及住院檢 查期間所需主副食費,由實施複檢及再複檢之國軍醫院比照現役軍人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