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 102 年 03 月 28 日)
第10條
縣市後備指揮部對因病傷殘停役人員判定體位時,對有疑義者,得指定其 他國軍醫院再複檢。

因病傷殘停役人員對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判定之體位,認有疑義者,應 於二十日內,檢具診斷證明書向該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再複檢。

前二項再複檢結果與原複檢結果相同時,不得以同一病名再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