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退伍除役之給與 ( 107 年 06 月 28 日)
第45條
退伍除役人員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其遺族依本條例第三十 七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者,應檢具死亡證明書,向輔導會所 屬各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各榮民服務處)申請,轉送國防部或各司令部 核定後,通知支給機關發給。

前項人員在臺無遺族者,因殮葬費發生困難時,得由各榮民服務處向原核 定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責機關,比照現役軍官、士官死亡之殮葬費基準, 在其遺屬一次金項下申請殮葬費,俟核定後轉知輔導會發給;其遺屬一次 金扣除殮葬費後之餘額,俟遺族來臺向原核定機關申領時,轉知支給機關 發給之。

第一項人員之遺族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請領之遺屬一次金,於扣除殮葬 費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辦理。

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於未恢復領受權利前死亡者,除有本條例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形外,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退撫新制施行前之退伍除役人員,其遺族請領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由輔導會編列預算支給;退撫新制施行後之退伍除役人員,其遺族請領之 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由輔導會及基金管理會編列預算,依本條例第五 十四條第六項所定之比率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