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退伍除役之給與 ( 107 年 06 月 28 日)
第44條
退伍除役人員或其遺族除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 定外,依本條例擇領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及補償金之種類,均應於辦 理時審慎決定,經審定生效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