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退伍除役之給與 ( 107 年 06 月 28 日)
第39條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所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用 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原始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指財團法人辦理設立登記時,政府 名列登記聲請書內,並載明為捐助(贈)人者。

二、政府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 指財團法人辦理設立登記時,依登記聲請書所載之財產總額或捐助章 程所載之捐助人及捐助財產總額中,由政府捐助達該財產總額百分之 二十以上者,或捐助及捐贈累計達該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前項第二款政府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之認定基準,指於財團法人成立時,以法院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準;成 立後以其實際財產總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