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退伍除役之給與 ( 107 年 06 月 28 日)
第38條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指每月因職務所固定或經常領 取之薪金、俸給、工資、歲費或其他名義給與等各種薪酬收入之合計數。

停發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於停止原因消滅後得檢具證明文件,向 支給機關申請恢復。經暫停發給者,得檢具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未超過公務 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之證明,向支給機關 申請恢復發給及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