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退伍除役之給與 ( 107 年 06 月 28 日)
第37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合於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就任公 職者,除已支領退伍金者外,應發給退除給與結算單,以其公職退休而未 將軍職年資併同公職年資辦理公職人員退休時為限,得憑結算單申請支領 軍職退休俸或退伍金,其退除給與內涵,如遇退除給與調整時,按調整後 基準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