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退伍除役之給與 ( 107 年 06 月 28 日)
第36條
合於支領退除給與之軍官、士官,在退撫新制施行前之年資,依下列規定 併計退除給與:

一、在服現役前曾任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未繳納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或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基金之年資,且未核給退休給與,經銓敘部或 教育部出具證明者,得併計退除給與。在退伍、除役或停役後再任公 務人員或教育人員之年資,除經回復現役者外,不得將該公務人員或 教育人員服務年資併計退除給與。

二、退伍除役時轉任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不願支領軍職退除給與而志願 併計支領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退休給與者,應俟辦理退休(撫卹)時 ,由現職機關檢附退除給與結算單,層報退休(撫卹)核定機關轉送 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按權責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退撫新制施行前志願服現役未逾三年,不合支領退除給與者,其轉任公務 人員或教育人員,得憑任官令及退伍(解召、除役)令,依前項第二款規 定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退撫新制施行前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轉任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於辦理退 休後,依志願申請恢復其退休俸或改支退伍金,不辦理軍職年資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