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退伍除役之給與 ( 107 年 06 月 28 日)
第26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減少發給退除給與者,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及 第四十六條規定計算退除給與後,再按應扣減比率計算。

退伍除役人員犯同一案件,經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剝奪或減 少退除給與後,復因移送懲戒而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剝奪或減少退除給 與處分之懲戒判決者,於依本條例已剝奪或減少之範圍內,該部分執行不 受影響。

退伍除役人員犯同一案件,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處 分之懲戒判決後,又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者,其 已依懲戒判決剝奪或減少之退除給與,於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所為之 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處分,不再重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