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總則 ( 107 年 06 月 21 日)
第9條
預備軍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完成預備軍官教育合格者服之: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

二、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

三、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

四、專門技能人員具有軍中所需專長。

五、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官、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軍 官訓練班。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 營,施以預備軍官教育,服預備軍官現役;第五款人員,應服一定期間之 現役。

現役優秀士官,於戰場任命為軍官者,得逕服預備軍官現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