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總則 ( 107 年 06 月 21 日)
第4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自任官之日起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任官或 授予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之日起役;其服役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在營任軍官、士官者服之,至依法停役、退伍、解除召集、 禁役或除役時為止。

二、預備役:區分為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及第三預備役,以現役軍官 、士官經停役、退伍、解除召集者,或取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適任 證書,未在營服現役者服之,至免役、禁役、喪失國籍或除役時為止 。

前項人員因犯罪經判處徒刑確定,並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而免官,除禁役者 外,未核予復官前,轉服常備兵之現役或預備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