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常備軍官役及常備士官役 ( 107 年 06 月 21 日)
第17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應召再服現役人員,於再服現役期滿或具有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