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常備軍官役及常備士官役 ( 107 年 06 月 21 日)
第15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伍:

一、服滿現役最少年限,志願退伍。

二、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

三、因病、傷,經檢定不適服現役。

四、逾越編制員額。

五、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經人事評審 會考核不適服現役。

六、退撫新制施行後,晉任將官本階停年屆滿十年,未占上階職缺者。

七、停役原因消滅或停止任用期間屆滿,經核定免予回役。

八、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六款依法停止任用、第七款及第八 款規定,停役滿三年未回役。

九、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免除職務處分。

十、任官服現役滿一年提出申請,並經人事評審會審定。

前項第十款人事評審會之審定,自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 之。

依第一項第十款提前退伍之人員,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者,應予賠償; 其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國防部定之。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因案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依法 為懲戒判決但尚未確定,不予受理申請退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