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常備軍官役及常備士官役 ( 107 年 06 月 21 日)
第13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受臨時召集時或動員召集,按其專長、 階級、年齡及體位,依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之順序行之 。其受臨時召集服現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 時,應補足現役最少年限;其應受教育、勤務、點閱召集,依兵役法及兵 役法施行法之規定。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得視軍事需要,依志願再服現役,除有 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該等人員之事由,經國防部核定不足 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期滿得依軍事需要及其志 願繼續服現役。

前項人員志願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