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總則 ( 107 年 06 月 21 日)
第10條
預備士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完成預備士官教育合格者服之:

一、高級中學以上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

二、曾服常備兵現役期滿,成績優良。

三、曾服補充兵現役期滿,成績特優者。

四、專門技能人員,具有軍中所需專長。

五、國民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士官訓練 班。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 營,施以預備士官教育,服預備士官現役;第五款人員,應服一定期間之 現役。

現役優秀士兵,於戰場任命為士官者,得逕服預備士官現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