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 104 年 07 月 16 日)
第7條
鄉(鎮、市、區)得設置輔導中心,下轄督導區及輔導組,以二至五個輔 導組設置一個督導區;村(里)設置輔導組。輔導中心及輔導組冠以該行 政區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