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 105 年 01 月 18 日)
第6條
軍官、士官志願入營甄選條件如下:

一、年齡:上尉四十歲以下,中尉、少尉三十五歲以下,士官四十歲以下 。

二、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之體格編號一或二。

三、考績考核:離營前最後一至三年均在甲等以上,且考績品德分項評鑑 在甲等以上。但初任官第一年度考績得為乙上。

四、學歷:須符合原軍種、官科、專長、階級及職務之需要。

五、智力測驗:一百分以上。

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且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或受強制戒治、 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裁判確定者,不得參加前項甄選。

同官階後備役軍官、士官申請志願入營,如逾越需求員額時,以離營前最 後三年考績考核等第較優者,優先錄取。如考績考核等第相同,以發布之 獎勵較優者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