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 105 年 01 月 18 日)
第2條
志願留營、入營之甄選對象如下:

一、志願留營:

(一)在營服現役期滿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

(二)後備役再入營服現役期滿之軍官、士官。

二、志願入營:退伍未逾五年,或曾志願入營經解除召集逾一年且未逾三 年之後備役上尉階以下軍官及士官。

後備役上尉階以下軍官及士官,所具軍事專長、技術精熟為軍事急需,經 考選合格者,得由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 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專案核定志願入營,不受前項第二款 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