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常備兵服役 ( 105 年 06 月 03 日)
第6條
常備兵自徵集或召集入營之日起服現役或接受軍事訓練,至停役、退伍、 停止軍事訓練(以下簡稱停訓)、結訓、輪次歸休、復員、解除召集、禁 役、免役或除役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