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總則 ( 105 年 06 月 03 日)
第4條
常備兵徵集入營、補充兵徵集施以軍事訓練時,應依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 一款規定,舉行效忠宣誓,由中校以上編階主官監誓,其誓詞依兵役法施 行法第四十九條之所定。宣誓畢,誓詞交由兵籍資料管理機關裝入兵籍資 料袋內,視同兵籍資料保存之。

常備兵、補充兵應召入營服役,已依前項規定宣誓者,免再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