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常備兵服役 ( 105 年 06 月 03 日)
第26條
常備兵任本級最少時間如下:

一、二等兵:六個月。

二、一等兵:一年。

常備兵晉級之任本級最少時間,自任本級之日起算。回役人員自報到生效 日起計任本級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