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常備兵服役 ( 105 年 06 月 03 日)
第21條
常備兵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成殘,合於就養標準者,自辦理免役之 翌月一日起,依常備士官下士一級本俸之標準,給與贍養金終身,並依志 願安置榮譽國民之家。

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常備兵因作戰或因公成殘,且在臺設有戶籍者,自修 正施行之日起,依前項規定給與贍養金終身,並依志願安置榮譽國民之家 。

前二項就養標準及不發、停發贍養金之情形,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 日起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