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常備兵服役 ( 105 年 06 月 03 日)
第18條
常備兵退伍、結訓或解除召集後,應轉服常備兵後備役,接受後備軍人管 理,並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離營通知及歸鄉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