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常備兵服役 ( 105 年 06 月 03 日)
第17條
常備兵退伍或結訓者,由人事權責單位依下列各款規定,填具退伍或結訓 人員報告表,層報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機關、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並核發退伍或結訓令:

一、因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期滿結訓者,依據年度退補計畫,於役( 訓)期屆滿期前一個月辦理。

二、在平時員額過剩,於國防軍事無礙時,經國防部按年次、專長決定為 提前退伍員額者。

三、在平時因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於國防軍事無礙時, 而申請提前退伍,經甄試合格者。

四、在平時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於國防軍事 無礙時,而申請提前退伍,經檢具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 所申請,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者。

平時因臨時召集入營服常備兵現役者,於現役期滿時,依前項規定,辦理 解除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