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常備兵服役 ( 105 年 06 月 03 日)
第15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因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一、原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家屬死亡,無其他家屬負擔家庭生計。

二、父母、子女或配偶領有效期內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或家屬領有 效期內之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且其他成年家屬無 法照顧。

三、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 ,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 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四、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卹 事實。

五、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下,無其他家屬照顧。

六、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 孕六個月以上。

七、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八、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國防部認定亟需負擔照顧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