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常備兵服役 ( 105 年 06 月 03 日)
第13條
常備兵轉役,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停役轉役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填具轉役人員名冊,層報國防 部後備指揮部核備,並依核轉服之役別,辦理轉役;停役轉服替代役 者,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函送內政部核定後,辦理轉服。

二、任官轉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依據國防部或各司令部發布之軍官或士 官初(敘)任令,登載其兵籍表內。並副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及縣市後備指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