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常備兵服役 ( 105 年 06 月 03 日)
第12條
常備兵轉役,區分如下:

一、停役轉役-停役原因消滅,經核定免予回役者或停役後,經檢定體位 不適於服常備兵現役,而合於替代役體位,轉服替代役者。

二、任官轉役-現役期間選送軍官或士官校班受訓,畢業後任命為軍官或 士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