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 102 年 10 月 01 日)
第4條
退學學生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新生入伍訓練(以下簡稱新 生訓練)及軍事訓練時間,予以折算其應服現役時間。

前項新生訓練時間,已完成新生訓練者,按日折算,未完成者,不予折算 ;軍事訓練時間,以八堂課折算為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