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 102 年 10 月 01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各軍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之處理,依 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令之規定。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之學生,不適用本辦法。

第3條
各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之離校程序、通知及應服現役時間之折算 ,由各校審查,經核對、驗證無誤後,層報國防部核定。

前項核定權限,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及國 防部空軍司令部辦理。

第4條
退學學生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新生入伍訓練(以下簡稱新 生訓練)及軍事訓練時間,予以折算其應服現役時間。

前項新生訓練時間,已完成新生訓練者,按日折算,未完成者,不予折算 ;軍事訓練時間,以八堂課折算為一日。

第5條
開除學籍學生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新生訓練時間,依前條 第二項規定,予以折算為其應服現役時間。但已受之軍事訓練時間,不得 折算應服現役時間。

第6條
前二條所稱應服現役時間,以服義務役時間為限。

第7條
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已完成新生訓練者,於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不再受 入伍訓練。

第8條
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離校前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具現役軍人身分者,各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乙、 丙三聯,甲聯發交其本人,乙聯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丙 聯連同兵籍資料轉送其原隸屬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 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國防部憲兵指揮 部,按原階級服役。

二、具後備軍人身分者,各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乙、 丙三聯及「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報到憑證卡」二份,退學或開除學籍 通知書甲聯及「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報到憑證卡」二份發交其本人, 當事人應於離校後十五日內,攜同上開資料向戶籍地鄉(鎮、市、區 )公所役政單位辦理歸鄉報到;乙聯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 府;丙聯連同兵籍資料轉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 並填寫「國軍官士兵退除役離營人事資料異動表」通報國防部參謀本 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

三、前二款以外之學生,各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乙二 聯,甲聯發交其本人,乙聯連同兵籍資料轉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

第9條
具現役軍人身分之學生,經核准休學者,各校應通知其原隸屬國防部或國 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後備指 揮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於休學期間,按原階級服役。

第10條
退學、休學或開除學籍學生具僑生身分者,其服役處理,依歸國僑民服役 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11條
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應徵服兵役時,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 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乙聯後,應依法補辦徵兵處理。

第12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國防部定之。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