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  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 ( 103 年 09 月 25 日)
第48條
儘後召集之申請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由所隸單位依儘 後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規定,編造儘後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並檢 附有關證件向核定機關申請。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四款人員,由 本人或其親屬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送核定機關辦 理。

二、處理:核定機關審查核定申請處理名冊後,應將核定結果記註於申請 處理名冊,發還原申請單位轉知申請人。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辦理儘後召集之作業程序,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