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  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 ( 103 年 09 月 25 日)
第48-1條
下列申請儘後召集人員,由所屬單位送交核定機關辦理儘後召集作業:

一、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定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應符合 下列要件:

(一)為機關法定編制人員。

(二)年滿二十五歲以上。

(三)其職務應確屬他人不能替代。

二、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所定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 ,經各學校查驗學籍屬實者。

三、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三款所定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 ,為各級全民防衛動員、戰力綜合協調會報或災害防救會報編組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