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  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 ( 103 年 09 月 25 日)
第47-1條
逐次召集作業方式如下:

一、申請單位依據申請人員職務需要排定召集先後順序,並造具逐次召集 申請處理名冊三份,分送核定機關辦理。

二、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規定者 ,申請單位應將會期、救災或出國期間,填註於前款申請處理名冊備 考欄內。但期間少於十日者,不予核准。

三、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列入逐次召集人員,於聘 (任)期屆滿日未獲續聘(任)者,自次日起一個月內,由申請學校 造具原因消滅名冊辦理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