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  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 ( 103 年 09 月 25 日)
第45條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實施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際,於國防軍事上有必要 召集逐次及儘後召集人員時,應先召集列為儘後召集人員,其次召集列為 逐次召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