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  教育召集 ( 103 年 09 月 25 日)
第25條
教育召集之解除,由召訓部隊於教育召集期滿時,以命令為之。但有下列 原因之一者,應分別辦理:

一、患重病不堪行動,志願回鄉療養,或有其他重大事故者,得以命令提 前解除其召集。

二、因病住院療養,尚未痊癒者,應於教育召集期滿之日解除其召集;如 因病不堪行動,由軍醫院繼續治療者,其召集之解除,由軍醫院檢定 後,通知召訓部隊以命令解除之。召訓部隊得視應召員狀況,派員護 送回鄉。

三、無故逾期報到未逾二日者,召訓部隊應將其逾期報到日數補足後,再 解除其召集。

前項非於期滿時解除召集之人員,召訓部隊須通知其原屬縣市後備指揮部 轉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分局,並通知其家屬。

召訓部隊應將應召員在訓成績登錄於個人訓練績效卡,連同有關資料,於 應召員解除召集日起七日內,送還原縣市後備指揮部,併兵籍資料袋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