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  教育召集 ( 103 年 09 月 25 日)
第22條
教育召集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其召集準備如 下:

一、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年度教育召集指導大綱,並參考有關司 令部年度教育召集計畫,訂定年度教育召集計畫,下達各地區後備指 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副本送國防部。

二、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教育召集計畫,協調 召集部隊訂定年度教育召集實施計畫,下達縣市後備指揮部。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教育召集實施計畫,完 成選員、召集名冊、召集令及有關準備事宜,並副知轄區內直轄市、 縣(市)政府及警察分局。

四、召訓部隊:應依其隸屬司令部所定年度教育召集計畫,擬訂教育召集 訓練計畫,下達所屬部隊,副本陳報上級單位,並副知擔任充足縣市 後備指揮部。

第23條
教育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將召集實施計畫表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召 訓部隊。屬年度重大演訓之召集,應於召集日十四日前;屬支援災害 防救之召集,應於召集日六日前,將召集令、召集名冊及召集實施計 畫表,送交有關警察分局及召訓部隊。

二、警察分局:接到前款召集令及召集名冊,應詳予核對後,分送所屬分 駐所、派出所,並督導其將屬年度重大演訓之召集令於召集日十日前 ;屬支援災害防救之召集令於召集日四日前,交付完畢。

三、召訓部隊:接到第一款召集名冊及有關資料後,應即完成人員作業分 配,並於召集日後七日內,將加蓋已報到或未報到章戳之召集名冊一 份,退還原縣市後備指揮部。

前項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及支援災害防救外,以郵遞送達方 式送達應召員;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 付作業。

第24條
教育召集應召員符合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接到召集令後, 得於召集日前三日內,填具免除召集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縣 市後備指揮部申請。

應召員之驗退,準用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25條
教育召集之解除,由召訓部隊於教育召集期滿時,以命令為之。但有下列 原因之一者,應分別辦理:

一、患重病不堪行動,志願回鄉療養,或有其他重大事故者,得以命令提 前解除其召集。

二、因病住院療養,尚未痊癒者,應於教育召集期滿之日解除其召集;如 因病不堪行動,由軍醫院繼續治療者,其召集之解除,由軍醫院檢定 後,通知召訓部隊以命令解除之。召訓部隊得視應召員狀況,派員護 送回鄉。

三、無故逾期報到未逾二日者,召訓部隊應將其逾期報到日數補足後,再 解除其召集。

前項非於期滿時解除召集之人員,召訓部隊須通知其原屬縣市後備指揮部 轉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分局,並通知其家屬。

召訓部隊應將應召員在訓成績登錄於個人訓練績效卡,連同有關資料,於 應召員解除召集日起七日內,送還原縣市後備指揮部,併兵籍資料袋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