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現役軍人退伍、除役、停役、解除召集、輪次歸休、復員離營時,除發給
離營證件外,其人事權責單位,應於預定離營之日前三十日填妥退除役離
營人事資料異動表,送資電作戰指揮部國防資訊中心彙整後,線傳國防部
後備指揮部,據以處理留守兵籍卡移轉及離營名冊印製;各縣市後備指揮
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分送或線傳之資訊,分於每月一、十五日彙製列印
現役轉備役離營人員名冊(以下簡稱離營人員名冊)、現役轉備役零星離
營人員名冊(以下簡稱零星離營人員名冊)及不能離營人員名冊,轉送或
線傳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管制離營歸鄉報
到作業。